由上海越剧院排演的新版越剧《红楼梦》,十年前在上海大剧院首演,一时引起轰动。随后,该剧主要演员的精彩唱段被录制成CD发行。然而,围绕着这出优秀传统剧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,各方发生了一场争夺诉讼。 “老版”主创人员要求赔偿 当时,1958年老版《红楼梦》的一名主创人员将演出单位上海越剧院、光盘的制作方上海音像出版社和销售单位上海书城告到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公开书面澄清原告为《红楼梦》的曲作者、停止制作发行光盘、赔偿损失2万余元。 该案涉及事实前后跨越40多年,其间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,特别是原版《红楼梦》创作于特定的历史时期,这部作品中原告是否享有权利?如果享有,究竟享有何种权利? 制作视频证词提交法院 明眼人一看就明白,该案的其余两个被告其实都是“陪衬”而已,矛盾的焦点汇集到了上海越剧院身上。上海越剧院聘请的代理人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建轶,他意识到这个案件的影响和意义。 为了查明事实,王建轶律师携带录像器材,走访了上海越剧院名誉院长——越剧艺术家袁雪芬、越剧艺术家徐玉兰,以及《红楼梦》作曲顾振遐、剧作家徐进等人,制作视频证词提交法院。并查阅了《上海越剧》等大量历史文献,向上海著名音乐家请教戏剧音乐方面的知识,还购买了音乐专著研读。 在此基础上,王建轶又从创作当初的历史背景和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的组织情况,全面描述了法人作品构造的整个过程,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代理词,以协助法院作出专业性的研判。王律师明确提出:涉案标的物为《红楼梦》整体著作权,应当归上海越剧院所有。 为今后类似案件树“标杆” 经过近半年的审理,一审法院在焦点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认定:越剧《红楼梦》是在上海越剧院艺委会主持下确定的选题,由主要演员走腔、定调,在导演、演员、作曲、演奏、布景、灯光和服装设计等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和排练后,由越剧院报批、公演,并承担能否被批准和公演是否成功等和经济责任。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,当事人不可能签订著作权归属合同,更为重要的是,该剧已经公演了几十年。所以,应该尊重历史事实,越剧《红楼梦》体现了越剧院的创作意志,应由越剧院拥有著作权并行使相应的权利。 基于这样的认定,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,只判令被告就原告的作曲者身份一事向他赔礼道歉,并将出版CD光盘收入中相应份额1500元支付给原告。 由于有了这个“标杆案件”在先,随后出现的类似案件,都基本沿用了这样的审理思路。王建轶律师此后还代理了芭蕾舞剧《白毛女》著作权案,也得到妥善处理。文艺界圈内圈外人士一致认为,这样的判决既维护了相关作者的权利,也尊重了历史,维护了公共文化利益,有利于优秀文化作品的传承。